?冒名顶替上学的刑事规制浅析

作者:李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山东陈春秀、苟晶被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民众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员均强烈呼吁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刑法作为一般人的法律,当某种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与一般人朴素的法感情强烈冲突,且行政、民事手段不足以约束时,刑事规制的必要性便凸显出来。以下将从立法现状、行为特征和法益评价等方面对冒名顶替上学的刑事规制进行粗浅分析。

?冒名顶替上学的刑事规制浅析

一份出自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宿中刑终字第00403号刑事裁定书,被称作针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代表性判决”,却暴露出立法空白带来的问题。

实行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将冒名顶替他人上学这一新闻事件标题转化为刑法理论上的危害行为,是认定其性质的第一步。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一种行为要进入刑法的规制视野,必须与刑法保护的法益发生冲突,且这种冲突是行政法、民法等无法调和的。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分则第四章中的相关犯罪可能与受教育权存在一定关联,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冒名顶替上学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民主权利。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则第六章中的犯罪涉及社会管理秩序的多个方面。冒名顶替上学行为破坏了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平竞争机制,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妨害。

冒名顶替上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立法存在空白导致部分危害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刑法评价。通过分析其行为特征和法益性质,应将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在刑法中实现法益的具体化,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方面寻找规制路径,以完善刑法对冒名顶替上学行为的规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标签:浅析,冒名顶替,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