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指控黄松有在2005年至2008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390余万元。同时,他还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个人分得120万元,涉及受贿罪和贪污罪。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构成贪污罪。其受贿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据《大公报》等媒体报道,黄松有主要涉及以权谋私、严重经济问题和生活腐化。另有报道指出,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甚至被称为“性贪”。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和道德,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在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个人分得120万元。此事涉及湛江中美化工公司破产案。在黄松有的操纵下,粤法拍卖公司和法建拍卖公司共同对中美化工财产进行拍卖,约定佣金1540万元。拍卖后,湛江中院分得一半的佣金。黄松有为首的湛江中院党组决定,这700多万一部分归中院所有,308万元交给法建拍卖公司的分支机构——粤西代办处。但这308万元实际上被黄松有、粤西代办处负责人等3人瓜分,黄松有分得120万元。综上所述,黄松有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严重违反法律,贪污受贿,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和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