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牟林翰因虐待罪获刑三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3万余元,主审法官回应了案件五大焦点问题: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牟林翰实施了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教唆行为。从牟林翰联系、寻找、救治陈某某的过程来看,均显示其并不希望或放任陈某某死亡结果的出现,也不存在故意拖延救治的行为。因此,牟林翰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形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二人恋爱交往的目的在于共同组建家庭,且确实在为共同组建家庭进行准备。双方家长对待他们的态度及要求,也反映出是一种对待准女婿和准儿媳的态度。牟林翰与陈某某自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经常共同居住,购买家居用品布置居所,共同进行家务活动,有较为频繁的经济往来用于生活消费支出。因此,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焦点三:被告人牟林翰对陈某某实施的辱骂行为是否属于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法院认为,牟林翰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对陈某某进行指责、谩骂、侮辱,言词恶劣、内容粗俗,对陈某某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陈某某不愿与牟林翰分手,但又不知如何面对其反复持续施加的精神暴力,在日积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上遭受了极度的摧残与折磨,其实施割腕自残以及服用过量药物的自杀行为便是例证。因此,牟林翰对陈某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焦点四:被告人牟林翰对陈某某实施的辱骂行为与陈某某自杀身亡这一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在陈某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某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牟林翰作为风险的制造者和与陈某某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并负有一定扶助义务的共同生活人员,在陈某某已出现割腕自残以及服用过量药物后进行洗胃治疗,并被下发病危病重通知书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关注陈某某的精神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上述风险状态,防止陈某某再次出现极端情况,但其却视而不见,仍然反复去指责、辱骂陈某某,使得陈某某精神脆弱的高风险状态不断强化、升级,最终造成陈某某服药自杀身亡的悲剧。
焦点五:被告人牟林翰在虐待陈某某过程中是否曾实施肢体暴力?
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难以确定陈某某身上伤痕的形成原因,无法认定牟林翰对陈某某实施了肢体暴力行为。牟林翰只承认在一次与陈某某的争吵过程中轻轻挥了对方胳膊一下,力度很轻,与虐待罪所要求的肢体暴力程度相去甚远。两名证人关于陈某某遭受牟林翰殴打的证言系传来证据,并非亲眼目睹的事实,亦缺少客观证据佐证。证人利某某的证言中提及陈某某表示身上的淤青、伤痕系自身摔倒所致。其他多名证人表示未曾见到陈某某身上存在淤青、伤痕或听闻陈某某遭受牟林翰殴打。陈某某入院治疗时存在双上肢散在淤紫、下肢淤青的情况,但不能证实是何原因造成,亦不排除当日牟林翰托架陈某某前往医院抢救过程中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