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莲状告冯小刚:这事不靠谱

潘金莲状告冯小刚一事确实不靠谱,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身份认定难以成立:名誉权案件中,原告需证明被诉内容在特定范围内唯一指向自己。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片头旁白讲述的是《水浒传》中广为人知的潘金莲故事,而《水浒传》作为四大名著,其人物形象已属公知领域。原告潘金莲(1957年生)需证明电影中的“潘金莲”特指自己,但二者并无直接关联。

潘金莲状告冯小刚:这事不靠谱

主观过错难以认定:名誉权侵权适用过错原则,需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过失。电影旁白使用“潘金莲”指代“不正经的女人”,是基于《水浒传》的广泛社会认知,而非针对原告。冯小刚等创作者主观上无侵犯名誉的故意,且法律对文学创作的谨慎要求应限于合理范围,否则将抑制创作自由。

损害后果缺乏依据:侵权需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实际后果。电影上映可能引发对原告的戏谑,但不会导致其社会关系或交往受损。人们不会因姓名重复而对原告产生负面评价,正如秦桧后人尚能以“愧”自处,原告与小说人物无关联,更无需担忧社会评价降低。

诉讼动机存疑:原告的起诉行为疑似人为制造诉讼。据报道,原告系被潘氏族人“挑选”出来起诉,其与电影内容的关联度极低。此外,原告作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因诉讼引发社会关注),需对媒体及公众的评论负有容忍义务,进一步削弱了其诉求的合理性。

综上,原告在身份指向、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及诉讼动机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缺陷,其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