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评价,承包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除运雪工作构成违约,发包单位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市民和企事业单位“各扫门前雪”的合法性需结合具体规定判断,但不应因此减轻或免除承包公司的合同义务。 具体分析如下:
承包公司通过竞标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483条,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双方即受合同约束。
招标文件中的《本溪市环卫作业操作规程及要求》明确规定了除运雪作业的标准:小雪停后12小时内除净,中雪24小时除净,大雪72小时内将积雪运到指定排放地点。这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公司必须履行。
若承包公司未能按上述标准完成工作,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磨合问题、人工不足等),均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例如,发包单位可扣除部分承包费,或要求承包公司支付第三方替代履行的费用(如聘请其他公司完成除雪)。

要求市民和企事业单位“各扫门前雪”的合法性需结合具体规定判断
当地主管部门发文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户等“各扫门前雪”,并威胁行政处罚。这一措施的合法性需满足两个条件:
法律依据:需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门前三包”责任(如清扫门前积雪),且处罚措施(如罚款)需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要求(如告知、听证等)。
合同关系:若承包合同已明确约定承包公司负责全部区域的除雪(包括人行道和小街巷),则发包单位无权将部分责任转嫁给市民或企事业单位,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或行政不作为。
网友质疑“帮承包公司减轻工作量”有一定道理。若承包合同范围覆盖全区域,发包单位要求第三方自行清理,可能涉嫌违反合同约定,或通过行政手段变相减轻承包公司责任。
发包单位的管理责任与优化方向
发包单位作为合同甲方,有义务监督承包公司履行合同。若承包公司能力不足(如机械无法清理坡道、沟坎),发包单位应要求其增加人工或设备,而非依赖行政命令转移责任。
针对“第一年合作需磨合”的解释,法律上难以成立。合同义务不因合作年限而减免,承包公司应在竞标时评估自身能力。若因磨合导致违约,仍需承担责任,但发包单位可酌情给予整改期。
发包单位未实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表示会优化管理,这一态度符合依法行政原则。未来应完善合同条款(如明确违约赔偿标准)、加强过程监管(如定期检查除雪进度),避免类似争议。
居民诉求的合理性与社会责任
居民作为城市服务的使用者,有权要求环卫作业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若承包公司违约或发包单位监管不力,居民不满具有正当性。
承包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除追求利润外,还应承担社会责任(如保障基本服务、及时响应投诉)。若因效率低下导致居民生活受影响,需通过整改提升服务水平,而非依赖行政命令或罚款转移矛盾。
总结:本溪市除雪争议的核心是合同履行与行政管理的边界问题。承包公司未达标构成违约,发包单位应依法追责;要求市民“各扫门前雪”需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且不应免除承包公司责任;未来需通过完善合同、加强监管、优化管理等方式,平衡市场机制与公共服务需求,切实保障居民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