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准予离婚,判决驳回原告项某的诉讼请求。具体分析如下:

双方主张:
项某:称领证前已与陈某分手,因陈某多次短信骚扰而草率结婚,领证时未告知父母(谎称学校需要户口本)。主张双方无感情基础,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陈某:指控项某“骗婚”,要求恢复未婚状态并追诉其父污蔑行为,同时主张因离婚导致身心受损,索赔30万元。
共同陈述:双方婚前未同居,婚后未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需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且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时准予离婚):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认定:
感情基础:原被告经恋爱后登记结婚,存在一定感情基础。
证据不足:项某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如分居、家庭暴力等)。
撤销婚姻未启动:陈某虽辩称需撤销婚姻,但至判决日未另行提起相关诉讼。
结论:法院认为双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判决驳回项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点:
婚姻关系的解除需以“感情破裂”为核心,且需提供充分证据。
草率结婚或短期矛盾不构成法定离婚理由。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解程序和证据审查,认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未支持离婚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