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驳回小敏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是对案件的详细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
证据链支持“假离婚”:
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催促办理离婚,称“怕政策有问题,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
离婚后,小敏与小刚及其母亲的对话中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财产分割条款的虚假性:
协议约定小刚支付小敏300万元补偿款,但实际转款294万余元用于购房首付,款项来源为小刚出售与母亲共有房屋所得,远超其正常收入范围。
若补偿款为争夺抚养权,金额应在小刚可控范围内,但实际款项与其收入不匹配,不符合常理。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支持小刚诉请,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小刚撤回返还钱款及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请,法院准许。
二审法院(上海一中院)认定:
争议焦点:《离婚协议》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关键分析:
双方办理离婚的目的是购房,协议内容(如抚养权、财产分割)系为达成购房目的而形成的虚假意思表示。
300万元补偿款实为购房所需,小敏主张补偿款与购房无关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且与事实不符。
判决结果:驳回小敏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表面目的是离婚,但真实目的是通过离婚规避购房政策限制,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财产分割条款(如300万元补偿款)与双方实际经济状况、离婚目的不符,系虚假意思表示,依法无效。
婚姻关系不可逆: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复婚需重新登记,对方拒绝复婚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强制。
财产分割风险:若《离婚协议》被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非过错方可能面临财产损失;即使被认定无效,也可能因举证困难陷入诉讼纠纷。
信用与政策风险:通过虚假离婚规避政策可能涉嫌欺诈,一旦查实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通过虚假手段规避政策限制。
如需财产安排,可通过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公证等方式合法操作,并保留书面证据。
面对婚姻财产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