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长2秒,赔偿2万!电影《我不是药神》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被判侵权

电影《我不是药神》因在影片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被判侵权,具体情况如下:

时长2秒,赔偿2万!电影《我不是药神》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被判侵权

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两作品并非同一作品,即使法院认定为具备同一性,其在电影中的使用也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该公司还提出张某此前寄送的律师函中,附带的图片与涉案作品不同,虽然张某称图片发送错误,但不排除张某重新对图片进行编辑、修改的可能。

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片头第2分35秒,镜头扫过男主角经营的保健品店,其照片墙中出现了他人在旅游期间拍摄的作品。镜头时长为2秒,作品约占画面六分之一。

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在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但无相关水印。

至于公司辩称的不排除张某重新对图片进行编辑、修改的可能一事,法院认为其未提交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标签:药神,时长,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