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一审宣判结果为49人获刑,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瑞海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其归案后主动供述为瑞海公司违规办理港口危化品经营资质,多次向时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请托,并送财物共计15.75万元。
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中滨安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25万元。该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人: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这些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
事故背景与原因:
审判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