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因贪污罪被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具体信息如下:
案件背景与一审判决:
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李宁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等职务便利,伙同张磊通过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410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名下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款项被转入李宁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投资其参股、控股的多家公司。
2015年,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张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的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二审审理与改判:
2020年12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宁自愿认罪认罚,提交悔罪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对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但鉴于李宁二审期间认罪悔罪,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维持对张磊的判决。

案件影响与旁听情况:
二审开庭时,李宁的近亲属、全国及吉林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和社会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及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