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贩子家属责怪申军良不谅解的行为毫无道理,申军良不谅解于情于理都没问题,骂其家属“蛇鼠一窝”从评判嘴脸角度并不过分。
情感层面:人贩子拐走孩子,给失去孩子的家庭带来巨大痛苦,这种痛苦不仅是孩子被拐走时的绝望,还有漫长寻找过程中的煎熬,耗费了家庭大量的精力、时间、心力和爱。申军良作为受害者家属,在孩子被拐的岁月里承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所以从朴素的情感和仇恨角度,他有权利不原谅人贩子。
法律层面:虽然法律上对拐卖儿童的罪行没有“一律死刑”的规定,但从民间情绪来看,大家都认为破坏家庭团圆的行为应严肃处理。申军良“所有拐卖的(人贩子)都要被执行死刑”的言论,反映出受害家庭对严惩人贩子的强烈诉求,这种诉求是基于他们所遭受的伤害,是合理且值得尊重的。
人贩子家属的逻辑:人贩子家属可能觉得孩子已经找回,却还要其家人以死谢罪有些过分。他们作为家属,出于亲缘关系,希望家人不死,这种心绪本身是可以理解的。
不合理性:然而,站在是非立场,与被拐孩子家庭受到的伤害相比,人贩子家属的这种心绪不能抢占共情优先级。被拐孩子家庭所遭受的痛苦是巨大的,人贩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完整和幸福。人贩子家属的心绪只能在小范围内,如自家人围坐时表达哀伤,不能要求被拐孩子的家庭共情。若强行要求谅解,被拒绝是理所当然的,甚至从评判嘴脸的角度讲,骂他们“蛇鼠一窝”也不过分。
给予赔偿:真正犯错的是人贩子,人贩子家属若想为家人赎罪,应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多给被拐孩子的家庭一些赔偿,以弥补受害家庭的部分损失。
不要求谅解:对于受害家庭来讲,谈谅解是残忍的。而且从打拐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少有人贩子主动投案,基本都是历经千辛万苦才找到线索。谅解人贩子不仅对当事受害家庭残忍,对还未找到孩子的家庭也极不负责任。
威慑作用:对拐卖罪行严惩有利于威慑拐卖行为。绝大多数人贩子拐卖孩子是为了获取利益,当拐卖行为面临的惩罚远远超出其可能获取的利益时,人贩子在实施拐卖行为时就会有所顾忌,不会那么肆无忌惮。
社会审视:“梅姨案人贩子家属责怪申军良不谅解”一事,关系到全社会如何审视拐卖行为。这不是简单的“认错道歉”和“没事没事”的逻辑,而是需要全社会形成对拐卖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共同维护家庭的团圆和社会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