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保定涞源反杀案中,检方认定王新元、赵印芝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不起诉。具体分析如下:
案件背景:王某某(王新元之女)拒绝王磊交往请求后,王磊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王某某及其家人,包括携带凶器上门滋扰、发送死亡威胁短信、扬言杀害其兄妹等,甚至追至王某某家中要求见面。王某某及家人为躲避骚扰,先后报警多次,公安机关多次出警训诫无效。王某某就读学校也制定应急预案防范王磊。2018年6月底,王某某家人借狗护院、安装监控、放置防卫工具,并让王某某不定期更换卧室居住。
案发经过:2018年7月11日晚,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和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发护院狗叫。王新元持铁锹、赵印芝持菜刀、王某某持菜刀先后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划伤王新元手臂,用甩棍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并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王某某,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其不再动弹。事后,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经鉴定,王磊因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轻伤二级,赵印芝和王某某轻微伤。
检方认定理由:
王磊行为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王磊深夜携凶器非法侵入住宅,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续对王新元一家实施伤害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
防卫行为正当性:王新元一家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锹、菜刀、木棍反击王磊,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一体化防卫行为:王磊倒地后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不能确定其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侵害,继续击打的行为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现场环境限制:案发时深夜、院内无灯光、周边无人居住,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要求其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处理结果:2019年3月3日,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特殊正当防卫权)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法定不起诉情形)之规定,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