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破产人”在深圳产生,满3年考察期可免剩余债务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标志着全国首个“破产人”在深圳产生。呼勇因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通过考察期后,可免去剩余债务。
一、呼勇个人破产案背景
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480余万元。尽管在2018年呼勇卖掉了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目前,呼勇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且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面对沉重的债务压力,呼勇于今年6月9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二、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及考察期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中院认定呼勇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正式裁定宣告呼勇破产,并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
在考察期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呼勇的剩余收入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确保“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在经济上得到“重生”,同时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
三、免责考察期满后的处理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勇在考察期间的表现,裁定是否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并解除相关限制行为。若呼勇能够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偿还债务,并表现出良好的信用记录,则有望获得剩余债务的免除。
四、《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三类程序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五、深圳个人破产案例
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深圳已有多起个人破产案例。呼勇案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此外,深圳还诞生了个人破产重组首案和个人破产和解首案。
六、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债务人再生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同时,也为那些因不幸遭遇而陷入困境的债务人提供了重新站起来的机会。

综上所述,全国首个“破产人”在深圳的产生,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正式落地实施。这一制度将为那些因不幸遭遇而陷入困境的债务人提供重新站起来的机会,同时也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