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长

立法院院长

立法院院长是立法院的最高行政长官,由立法委员通过提名和投票共同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包括督导各委员会工作,维护立法院秩序,处理立法事务,并主持重要的立法院会议,即院会。自宪法实施以来,历任立法院院长的任职情况如下:

1. 胡汉民,1928年10月8日至1931年3月2日;

2. 林森(未就任),1931年3月2日至1932年1月1日;

3. 邵元冲(副院长代理),1932年1月1日至1932年5月14日;

4. 覃振(副院长代理),1932年5月14日至1933年1月12日;

5. 孙科(院后),1932年1月29日至1948年5月17日,直至行宪后;

6. 院后孙科任副院长,1948年5月17日至1948年12月23日,陈立夫继任;

7. 之后,童冠贤、刘健群、黄国书等相继担任院长或代理院长,直至1972年;

8. 1972年至1988年间,张道藩、黄国书、刘阔才等担任院长;

9. 1989年至1990年,梁肃戎、刘松藩担任院长;

10. 1992年至1993年,沈金雄、王金平接任;

11. 王金平长期任职,直到2002年;

12. 洪秀柱在2005年至2012年间担任院长,直至当前。

“立法院”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最高位阶之立法机关,与前“国民大会”(现已废除)共同相当于其他民主国家中的“国会”。 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因此分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而人民则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设国民大会行使这些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