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女乘客跳车坠亡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货拉拉女乘客跳车坠亡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货拉拉女乘客跳车坠亡案”二审宣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1年2月6日,货拉拉司机周阳春接到乘客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因装车时间长、车某某拒绝付费装车及延时等候费,周阳春心生不满。

行驶途中,周阳春偏离平台推荐路线,选择偏僻路段,且未提醒车某某系安全带。车某某四次提示偏航,双方发生争吵,车某某因恐惧将上身探出车外,周阳春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导致车某某坠车身亡。

2021年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积极施救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审审理过程

周阳春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其辩护人对部分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但经审查不影响定罪量刑。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检察机关意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周阳春作为职业司机,因订单赚钱少心生不满,运输过程中态度恶劣,与车某某争吵,并执意驶入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理恐慌。

在车某某探身车外、可能坠车的危险情况下,周阳春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制止或制动措施,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危险防止义务。

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裁定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周阳春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期间,法院充分保障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依法审查评议。

案件启示

职业司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因情绪化行为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乘客在遇到危险或感到不安时,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如要求停车、联系平台或报警等。

平台企业应加强对司机的培训与管理,完善安全机制,确保运输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性与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