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明确了适用情形、操作要求及监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情形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债权人已履行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需提交裁判文书作为登记依据。
公司破产重整或和解期间:列入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债权分割要求若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需对债权进行分割,确保各债权人的权益清晰可辨。
审批与出资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70%。
评估与验资要求
资产评估:债权需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评估值。
验资证明:需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内容需包括:
债权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原因、合同当事人、标的及义务履行情况);
评估情况(评估机构名称、报告文号、基准日、评估值);
债权转股权完成情况(协议签订、债务免除、会计处理);
需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登记与材料提交
变更登记:公司需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一并办理。
材料要求:
合同之债情形: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承诺书,确认债权符合规定;
法院裁判情形:提交生效裁判文书;
破产重整/和解情形:提交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
股东(大)会决议需确认债权作价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规定。
登记方式与信息公开
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登记机关依法公开债权转股权的登记信息,并对违法行为(如债权人、公司或评估/验资机构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公示受罚机构名单。
监管与信用管理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违法主体(债权人、公司、评估/验资机构)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记录违法行为。
特殊情形处理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涉及债权转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