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61年7月11日签署的条约。该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两国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二、缔约双方不缔结也不参加针对对方的任何同盟或集团;任何一方都不得允许第三国在其领土上设立针对对方的军事基地。 三、缔约双方保证不侵犯对方的国家领土,互不干涉内政,互不相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并根据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两国之间的睦邻友好和合作关系。 四、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一年未提出废除本条约的意愿,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此外,条约还规定,缔约双方将在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卫生、体育等各个领域中,通过互相交换代表团、专家接触,举行学术讨论会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各种形式,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和交流经验。
总的来说,《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中朝两国之间的重要条约,它体现了两国之间的深厚友谊和紧密合作,为两国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