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1912—1949)为中华民国政府在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实施的行政管理体系,实行省、道、县三级制,后改为省、县二级制。

该体系涵盖北洋政府与国民政府两个阶段,初期沿袭清末22省建制,1913年起设置绥远、热河、察哈尔、川边(西康)特别区。至1947年形成35省,1地方(西藏)、12院辖市的总体格局。

北洋政府时期在省县间设道级政区,保留边疆盟旗制度。1928年国民政府废道改设行政督察区,调整河北、辽宁等省建制,增设热河等6省至28省。抗战胜利后于1945年接收台湾设省,东北地区划分安东、合江等9省,增设沈阳等直辖市。1946年1月5日承认外蒙古独立,同年12月25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确立首都南京,北平、重庆、台北为陪都,政府元首为总统。行政建制最终包含2016县、57省辖市及131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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