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卖亲生子女会构成拐卖儿童罪,该父亲出卖5个亲生子女被判10年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之一的。法律并未将亲生子女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杨某某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不考虑买家抚养目的,生育后立即将子女出卖,完全符合“以出卖为目的”的核心要件。
量刑依据与情节认定
基本刑与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存在特定情节时,量刑幅度可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杨某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属于法定加重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然而,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可能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认罪认罚态度: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未伴随其他恶劣行为:如未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方法绑架儿童,未造成被拐卖者或亲属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案件具体情节:法院可能认为其主观恶性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如未涉及拐卖集团、偷盗婴幼儿、卖往境外等),故在十年以上量刑幅度内选择最低刑期。
共同犯罪的认定:李某某、段某某明知杨某某出卖儿童仍提供帮助(如介绍买家、冒充母亲),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其中,李某某获利3600元,段某某获利1400元,法院根据其作用大小分别判处七年和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与法律条文的对应关系
杨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加重情节,理论上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法院结合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李某某与段某某的行为:二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杨某某出卖子女提供帮助,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法院根据其参与程度和获利情况,分别判处七年和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违法所得追缴:法院依法追缴杨某某18万元、李某某3600元、段某某1400元的违法所得,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的规定。
社会意义与法律警示本案明确传递了法律对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亲生关系不构成免责事由,只要以出卖为目的交易儿童,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通过判决彰显了保护儿童权益的立法宗旨,同时警示公众:生育不是谋利工具,任何出卖儿童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