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警张某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其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具体分析如下:
案件核心事实2019年10月17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民警张某龙在查办组织卖淫案时,将有容留卖淫前科的嫌疑人李兰兰单独留在酒店房间内,通过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多次性关系。李兰兰于当日报案,身体检查显示其面颊红肿、手背及腿部青紫,张某龙背部亦有伤痕。法医鉴定证实,李兰兰衣物、床单等处的精斑与张某龙基因一致,且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DNA分型。
一审法院认定依据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龙作为执法人员,利用单独询问之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强行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其辩称“李兰兰自愿引诱”与被害人伤情、证人证言及物证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自身伤痕来源。法院依据《刑法》第236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二审法院裁判逻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强调:
证据链完整性:李兰兰的陈述与证人李某、杨某的证言、人身检查笔录、法医鉴定结果等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实张某龙实施暴力、胁迫行为。
辩解不合理性:张某龙称“李兰兰自愿”但无法解释被害人伤情(如面颊红肿、肢体淤青)及自身伤痕(背部多处抓痕)的成因,其供述与客观证据矛盾,不符合法律逻辑。
法律适用正确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强奸罪基本刑为3-10年,4年6个月在合理幅度内),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
关键争议点辨析张某龙主张“自愿行为”的核心依据为“李兰兰未反抗”,但法院明确指出:
暴力胁迫的隐蔽性:打脸、拉拽等行为可直接导致被害人因恐惧或疼痛丧失反抗能力,且单独封闭环境中,被害人可能因担心报复而不敢反抗。
执法身份的压迫性:张某龙作为民警,利用职务便利制造单独询问场景,其身份本身即构成心理强制,进一步削弱被害人反抗意愿。
物证与伤情的客观性:精斑鉴定、混合基因型及双方伤痕均直接指向非自愿性行为,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意义与警示本案凸显司法机关对执法者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二审裁定明确:执法者身份非违法行为的“护身符”,违背职业伦理与法律底线者必受严惩。同时,案件审理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通过多维度证据构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体系,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范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