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师交流轮岗实施细则

北京市教师交流轮岗实施细则

1. 交流轮岗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干部)教师。2. 校长交流轮岗:公办学校正、副校长,距离退休时间超过5年且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轮岗。3. 教师交流轮岗: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距离退休时间超过5年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6年及以上的原则上均应进行交流轮岗。4. 交流形式:区域内校长交流轮换、骨干教师均衡配置、普通教师派位轮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