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贴——吴亦凡咋逃税的?

技术贴——吴亦凡咋逃税的?

吴亦凡主要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 具体逃税手法分析如下:

在适用地域征税原则的避税地设立公司

地域征税原则的所得税征收模式指并非以“税收居民”作为判定是否征税的分界线,而是采用基于所得来源的“地域征税原则”,即只有源自该地域的利润或所得才被视为应税所得、负有纳税义务,而源自境外的利润或所得,无论是税收居民取得的还是非税收居民取得的,均不被视为应税所得、不负有纳税义务。

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明确承认地域征税原则,在《新加坡共和国的成文法所得税法》第三部分征收所得税的第一条就明确定义“10. -(1)根据本法的规定,对任何人在新加坡产生的或从新加坡获得的或在新加坡以外从新加坡获得的有关的收入,应按以下规定的税率每课税年度缴纳所得税”。

香港主要依靠普通法和判例法的原则执行,以适用案例中法官的判决来明确日后在税收管理执行时适用的原则和范围。如利得税的定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凡任何人在香港经营如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按照本部被确定的其在有关年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利润除外),则须向该人就其上述利润,征收其在每个课税年度的利得税”。

根据地域征税原则,如果在避税地设立公司,在避税地以外获得的收入不属于避税地应税所得。吴亦凡可能利用这一点,将本应在中国纳税的收入转移至避税地公司,从而逃避中国税收。

避免成为我国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被认定为我国常设机构,将会视同我国企业征税。但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情况下,一些情况也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以我国税收协定范本的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为例,“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二)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的劳务活动,包括咨询劳务活动,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为限”。

正常来说,如果长期在国内提供同一类型劳务,公司很可能适用“仅以该性质的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条款,被视为常设机构在我国纳税。但由于获得劳务活动时间很短,在一地并不呆很长时间就结束了该项活动,税务局就无法判定其连续或累计时间。吴亦凡可能通过控制劳务活动时间,避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逃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双重不征税

由于税收协定约定,如果不是常设机构,那么其经营利润仅在注册国征税,同时避税地的地域征税原则对境外收入不征税。那么最终结果就是这个企业的来源于这个的收入在中国和避税地都不纳税,达到了双重不征税的目的。

在这种操作下,在国内仅仅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后自行抵扣,进销项相抵后等于没有纳税;按照新规没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提供劳务企业申请协定后在我国和避税地都不缴纳所得税,最终实现无成本避税。例如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吴亦凡可能利用此类税收协定条款,实现双重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