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医院的办理需依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完成执业登记,并满足人员、设备、制度等标准要求。 具体办理流程及要求如下:
实体医疗机构可自行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需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仅使用本机构注册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实体医疗机构,也可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设置申请书(注明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相关情况)。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适当简化)。
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如涉及第三方合作)。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说明申请原因和理由)。
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合作协议(如涉及第三方合作)。
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并同意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开设的临床科室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有专人负责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及信息系统维护。
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服务流程,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
服务器不少于2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机房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至少2套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含软件和硬件设备)。
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业务使用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
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
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
在线处方管理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
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
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停电、断网、设备故障、网络信息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