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根据财会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对应项目同步调整。2016年5月1日起,原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原称"四小税")统一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新准则利润表将原"其他业务成本"中列报的税金及附加支出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合并为统一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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