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跨境电商贸易中,物流公司出售快递单虽未直接参与走私分成,但仍可能涉嫌走私犯罪,主要原因如下:
“三单”伪造的核心环节跨境电商进口需满足“三单一致”(订单、支付单、物流单)要求,这是海关监管的核心依据。走私者通过购买物流公司的空白快递单,可伪造虚假的物流轨迹信息(如显示商品已签收),再结合伪造的订单和支付单,将本应按“货物”标准全额纳税的贸易订单拆分为多个看似个人自用的“小包裹”,从而偷逃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案例佐证:在邵柏龄走私案中,走私者通过购买空白快递单号及物流轨迹,将500双进口鞋子伪报为个人自用商品,逃避了本应缴纳的税款。
形成完整走私链条物流单是走私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没有真实的物流信息,走私者无法完成“三单”匹配,也就无法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申报进口。物流公司出售空白快递单的行为,直接为走私者提供了“道具”,使其能够绕过海关监管,实现货物非法入境。
法律对“共犯”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共犯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参与分赃或完全知晓犯罪细节,只需明知对方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例如,卖刀者明知买家用于抢劫仍出售刀具,即使未参与抢劫或分赃,仍构成抢劫罪共犯。同理,物流公司若明知客户购买空白快递单用于“刷单”走私,仍继续出售,即构成走私共犯。
海关判断主观故意的依据海关会通过以下证据综合评估物流公司是否“明知”:
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中客户明确表示购买快递单用于“刷单”,而物流公司负责人未拒绝或表示知晓。
行业经验:若物流公司负责人长期从事国际物流业务(尤其是跨境电商领域),海关通常认为其应知晓出售空白快递单不派送的行为违规,且可能被用于偷逃税款。
行为模式:如物流公司以异常低价出售快递单,或客户大量购买且用途可疑(如频繁要求匹配虚假物流轨迹),均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江雪辉走私案((2020)粤刑终892号)江雪辉作为物流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明知跨境电商需由快递物流实际派送,仍允许客户使用虚假物流单号申报进口,被法院认定具有走私主观故意,构成共同犯罪。
邵柏龄走私案((2021)粤01刑初239号)走私者通过微信联系物流公司购买空白快递单号及物流轨迹,物流公司以2.8元/单的价格提供服务,最终被认定为走私共犯。
法律后果物流公司若被认定构成走私共犯,可能面临:
刑事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行政处罚:海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行业禁入:严重违规者可能被吊销物流经营资质,列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
严格审核客户用途
要求客户提供快递单的真实使用场景证明(如跨境电商平台订单截图),拒绝出售空白单号。
对异常大额购买或频繁要求匹配虚假物流轨迹的客户保持警惕,必要时向海关举报。
完善内部管理
建立快递单销售审批制度,禁止员工私自出售空白单号。
定期培训员工,明确跨境电商监管要求及法律风险。
保留沟通记录
对客户咨询快递单用途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妥善存档,以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
总结:物流公司出售快递单虽未直接参与走私分赃,但若客观上为走私者提供了关键工具,且主观上存在“明知”或应知其用途违法,仍可能构成走私共犯。合规经营的关键在于严格审核客户用途、完善内部管理,并保留证据以自证清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