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近代史上唯一一个被正式判处战争罪的人是侵华日军乙级战犯谷寿夫。
谷寿夫是侵华日军的重要战犯之一,在侵华战争期间,他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1937年12月13日,谷寿夫率部攻入南京,与第16师团、18师团、114师团等在南京地区实施集体屠杀有28案,零散屠杀有858案,被害总数达30万余人,造成了震惊世界的南京大屠杀惨案。
1946年,根据《波茨坦公告》对战争罪犯审判的原则,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相关规定,谷寿夫被引渡到中国。1947年2月,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谷寿夫进行了公审。在公审过程中,法庭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幸存者的证言、历史照片、文件资料等,这些证据确凿地证明了谷寿夫犯下了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和违反国际信条罪三项罪名。
战争罪:谷寿夫指挥日军在南京进行大规模的屠杀、抢劫、强奸等暴行,严重违反了战争法规和惯例,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痛苦。
违反人道罪:他的行为不仅是对生命的践踏,更是对人性的严重亵渎,对无数无辜平民实施了残忍的杀害和虐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家庭破碎。
违反国际信条罪:谷寿夫的行为违背了国际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破坏了国际秩序和和平稳定。
1947年4月26日,谷寿夫在南京雨花台被执行枪决,这一判决彰显了正义的力量,也为南京大屠杀的受害者讨回了公道。也有说法称谷寿夫是建国后唯一被判战争罪的人,这一说法从特定时间界定角度强调了其在中国战争罪审判中的独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