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监视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处置办法,适用于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但又需马上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情况。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不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使用逮捕措施,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顺利进行。但错捕滥捕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威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