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不追凶主要有司法程序分工、个人处境限制和证据与能力局限等方面原因。

首先,从司法程序分工来看,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是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个人并没有追凶的职权。张志超的冤案已经通过再审程序得以改判无罪,后续关于案件侦破、追凶等工作,需要依赖警方按照法定程序重启调查。这是司法体系明确的分工,并非个人能够随意介入的。
其次,个人处境对其产生了限制。张志超经历了长达15年的冤狱,这使得他与社会严重脱节。他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需要优先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处理国家赔偿等相关事宜,他已经获得了332万元的国家赔偿。同时,他还需要进行心理创伤的修复和未来生活的重建,这些才是他当下首要的任务,追凶并不在其最迫切需要处理的事务范围内。
最后,证据与能力方面也存在局限。追查真凶的线索需要专业的刑侦技术支持,而个人缺乏进行调查的资源和手段。并且该案件的原始证据链存在瑕疵,例如没有DNA、指纹等直接物证,这无疑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目前,公开信息显示警方尚未公布新进展,虽然受害者家属曾呼吁追查真凶,但案件侦破依然需要司法机关主导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