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赘衡一审被判死刑。以下是关键信息点:
犯罪事实:刘赘衡因个人生意失败,产生了以爆炸手段报复社会的想法,并计划针对彭某和税务分局工作人员。他于2010年7月30日携带自制遥控炸药装置,在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分局大楼引爆,导致4人死亡,20人受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审判结果:2011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7·30”爆炸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刘赘衡犯有爆炸罪,因其爆炸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犯罪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故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案人员:刘检和李孝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给刘赘衡,也分别被判定犯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