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降半旗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六条规定,主要在以下场合执行:1. 逝世人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逝世,以及不幸遇难的重大伤亡事件发生时,可下半旗志哀。具体适用情况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例如,为悼念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全国曾下半旗志哀。2. 重大伤亡事件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其决定由国务院作出。降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