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员体检规定

福建省公务员体检规定

福建省公务员体检规定主要包括体检标准、项目、特殊标准适用、体检要求、复检规定及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

1. 体检标准福建省公务员考录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如人民警察、海关、民航等)的考生,需结合《福建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该标准明确视力、色觉、皮肤病、文身、听力、嗅觉等项目的具体限制条件。

2. 体检项目体检项目涵盖临床检查(含多个科目)、心电图、腹部B超、胸部X线及实验室检查等,女性考生需额外进行妇科检查。

3. 特殊标准适用《福建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人民警察职位单侧裸眼视力需不低于4.8或矫正视力不低于5.0,色盲及色弱者不得从事法医等专业职位;口岸检查、化工检验等职位对色觉、肢体功能、听力有专项要求。体检须在独立场所封闭进行,所有项目不设复检,色觉检查须使用指定图谱。

4. 体检要求

5. 复检规定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不合格者安排当日复检;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等项目不合格者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在接到结论2日内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复检仅限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6. 特殊情况处理女性考生生理期期间可申请部分项目延期体检;怀孕考生需提交延期体检申请书及医学证明申请延期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