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1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11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

一、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1.2 申领和使用机动车驾驶证应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原则。

1.3 车辆管理所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驾驶证,确保信息全国统一、实时传输。

二、申领条件

2.1 申请人应满足年龄、身体条件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身高、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下肢、躯干、颈部的健康状况。

2.2 有器质性心脏病等疾病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3 有吸毒史、长期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者不得申请。

2.4 因交通违规被吊销驾驶证未满规定时间、或造成逃逸事故后被吊销驾驶证者不得申请。

2.5 有特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申请。

三、申请流程与考试安排

3.1 申请初次或增加准驾车型需到户籍地、暂住地、军队驻地或境外居留地提出申请。

3.2 办理应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原则,30日内安排考试。

3.3 考试科目包括安全法规和道路驾驶技能测试。

四、重点规定

4.1 疾病、违法记录限制驾驶资格。

4.2 暂住地申请条件及规定。

4.3 增驾特定车型需满足特定条件。

4.4 特殊群体申请需额外提交相关证明。

4.5 30日内完成考试预约。

4.6 考试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等。

五、关键要点回顾

5.1 疾病、违法记录限制驾驶资格。

5.2 暂住地申请条件及流程。

5.3 增驾特定车型需满足的条件。

5.4 特殊群体申请需额外提交的证明。

5.5 30日内完成考试预约。

5.6 考试项目包含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等。

本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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