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妾是商品?看古代男人租妾代孕!

在古代,妾虽非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但在“借妾”“租妾”等民间恶俗中,妾被当作满足生育需求或劳动力需求的工具,其人身权益被严重物化,与商品交易有相似之处。

小妾是商品?看古代男人租妾代孕!

“租妾”现象

普遍存在:《清稗类钞·风俗类》记载,雍正朝之前,甘肃有“租妻(妾)”的风俗,家中贫穷无力娶妻的人会存钱去别家租一个妻子,双方签订协议,规定租赁期限,如租两年、三年或直到生出儿子为止,到期女子丈夫会将其领回。浙江等地也有类似风俗,说明当时“租妾”极为普遍。

律法规范与屡禁不止:南宋覆灭后,元朝统治者发现江南地区盛行租妾典妾行为,出台律法规范,但这种行为屡禁不止,到明朝更猖獗。《大明律·户婚》规定,将妻妾受财典雇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知而典取者各与其罪,并离异,财入官。清朝《大清律例》也明确禁止,认为典雇妻妾败坏人伦、有伤风化。然而,由于贫民众多,出卖妻女成无奈之举,《大清律例》又默认未立契约的“租妾”行为,这进一步助长了“租妾”之风。

租妾者与被租妾者的情况:租妾者一般是地主豪绅,他们为生儿子选择“租妾”,贫苦人家已生育儿子的年轻女子成为首选。对地主来说,“租妾”比正式纳妾更划算,生不出儿子可当干活的人,到期赶走;生出儿子也可花钱正式纳为小妾。地主与贫民之间、地主与地主之间,“租妾”成为很正常的事情。

“租妾”等行为对妾的物化:在“借妾”“租妾”等行为中,妾被当作满足主人生育需求或劳动力需求的工具,其人身权益被严重忽视。妾没有自主选择权,完全听从主人的安排,在主人之间被随意处置,如同商品一样被交易、借用,其人格和尊严被践踏,反映出古代社会中妾地位的低下以及女性整体地位的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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