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已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相关政策要点如下:
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适用税率定为0.6%。
若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房产税税额 = 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 新购住房单价 × 70% × 税率。
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