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杀人一般仍需被追究刑责,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处罚,章英启案中其更符合胁从犯构成要件,可综合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生命平等原则:生命是平等的,一个人无权为了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被胁迫杀人的人应当受刑责追究,因为被胁迫犯罪只是被强迫,自己仍有选择权。例如,被胁迫杀害一人,对方会立即失去生命,但不实施杀人行为,自己并不一定会死。
共同犯罪与量刑:被胁迫者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是在他人的威胁下参加犯罪,不是完全自愿,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观点内容:被胁迫者是犯罪分子用武力强迫其服从的人,在犯罪过程中所为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按照胁迫者的要求,不能像胁从犯那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算在胁迫者身上。
反驳理由:
道德与人性底线:道德上提倡尊重人性弱点,但必须以合理限度为前提。人要有起码的人文素养和家国情怀,不能忘记人性的善与真。对人性的宽容不等于纵容,“期待可能性”理论不能作为行为人无罪的理论支撑。
行为后果认知:胁迫者提出杀人要求时,每一个正常人都应心知肚明接下来要做的事情的严重后果。不能从人性弱的角度开脱罪责,否则将后患无穷。

不属于紧急避险:即便被绑匪胁迫,章英启也不能以他人的生命来换取自己的人身安全,该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
符合胁从犯构成要件:章英启帮助胁迫者达到了杀人目的,实施了杀人行为。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为胁从犯,章英启更符合胁从犯的构成要件。胁从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
综合量刑考虑:本案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司法机关调查清楚章英启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现有案件事实来看,章英启的行为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胁从犯,但可以综合被胁迫程度、自首等情节,进行减轻或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