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饭馆营业额起征点及税率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按纳税方式分为两类:1. 按期纳税(如按月申报):月营业额的起征点幅度为5000元至20000元,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在此范围内确定。例如,某地将起征点设定为17000元,则饭馆月营业额未达到17000元时无需缴纳营业税;若超过17000元,需对全部营业额按适用税率计税。
2. 按次纳税(如临时经营):每次(日)营业额的起征点为300元至500元,适用于非定期纳税的场景。
税率及计税规则:
注意事项:
总结:2011年饭馆营业税起征点因地区而异,按月纳税时若设定为17000元,则月营业额未达此标准无需缴税,超过后按5.5%综合税率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