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第八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依然有效,它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理方式。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关键领域和基础行业的国有企业,如改造或重组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组建企业集团,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这种作价出资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在新设企业中持有,遵守土地管理法规的相关出让规定,允许转让、出租和抵押。根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如果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理划拨土地,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股份合作制改革、租赁经营和非国有企业的兼并等情形。出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租赁则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约定支付租金。租赁合同可转让,但须办理登记手续,并可能影响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随之转让。至于保留原划拨方式,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项目的能源、交通用地等,原用途不变且不涉及公司制企业改造。此外,国有企业之间兼并、合并,特别是涉及濒临破产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改造时,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划拨土地,期限通常不超过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