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解决职工与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具体条件包括:
第三条探亲假期规定:
第四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若休假期较短,单位可安排补足探亲假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探亲假及路程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放工资。
第六条路费承担规则: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批准与施行:本规定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重点提示:该规定适用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固定职工群体,部分条款(如适用单位范围)可能随劳动制度变革有所调整。实际执行中需结合地方细则及现行政策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