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逃避执行:刘某在法院判决后,应当偿还肖某等三人借款合计70万余元及利息,但他始终不履行还款义务,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如使用儿子的身份注册微信进行高额消费。
转移财产:刘某明知其名下车辆被查封,仍将该车抵押给投资公司借得款项用作经营开支,并坚持偿还案外人借款,这些行为都属于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
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此外,构成拒执罪的行为还包括: 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