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需向古长支付2.3万余元保险赔付,且保险公司已履行义务。以下是详细分析:
案情回顾古长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推出的“附加婚姻津贴保险”(即“爱情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合同约定:若保期内主险未出险,且与“指定心上人”持续存在婚姻关系,则可获赔2.3万余元。保险期满后,古长申请理赔遭拒,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认为古长的婚姻关系已结束,而古长主张婚姻关系仍存续。因此,婚姻关系是否在保期内持续存在成为案件核心争议点。
法庭审理过程
古长举证:古长出示结婚证原件,证明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初始存续。
保险公司抗辩:保险公司主张古长的婚姻关系已终止,但未提供直接证据(如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
法院调查:
法官向古长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核实,确认古长未办理离婚登记。
法官进一步对接曾受理古长离婚诉讼的法院,查明古长于2018年起诉离婚,但法院以“夫妻关系尚未破裂”为由驳回诉请。
事实认定:古长在保期内未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状态持续存续。
判决依据与结果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保险公司拒赔需以合同约定条件不成立为前提。本案中,古长已满足“主险未出险”和“婚姻关系持续”两项条件,保险公司拒赔缺乏合法依据。
诚信原则: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古长的合理期待利益。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古长的诉请,判决保险公司于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2.3万余元赔付。保险公司收到判决后一个月内履行了赔付义务。
案件启示
法律层面:保险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严格履行约定。保险公司若主张免责,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败诉后果。
婚姻层面:“爱情保险”虽以婚姻存续为赔付条件,但婚姻的稳定本质依赖夫妻间的情感维系,而非保险条款或司法裁判。
消费提示:购买此类保险时,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赔付条件及除外责任,避免因理解偏差引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