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夫妻的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法院判决合理合法,不认罪理由不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主体:6名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故意参与淫乱活动,以满足性欲为目的。
客观方面:在三亚旅游期间,三对夫妻在宾馆内相互发生性关系,属于“聚众淫乱”的客观行为。
客体: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中“性行为非公开化”的法益。尽管活动在秘密场所进行,但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对性行为公开性的普遍认知,而非单纯依赖场所是否公开。
“公众”的界定:聚众淫乱罪的“公众”并非指具体在场人员,而是指社会一般公众对性行为公开性的认知。即使行为在秘密场所进行,但多人共同参与淫乱活动本身,已违背社会对性行为私密性的基本规范,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类似案例参考:司法实践中,即使聚众淫乱行为发生在私人场所(如家庭住宅、宾馆等),只要涉及3人以上共同参与,均被认定为犯罪。例如,2010年南京“换妻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秘密场所的聚众淫乱行为同样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结论:三对夫妻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合法合理。不认罪理由混淆了“场所公开性”与“法益侵害性”的关系,无法成立。此案也警示公众,性行为的自由需以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