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怼向大巴,我们这些愤怒的毛驴,别无选择

“怼向大巴”在此语境中象征普通人对不公的反抗,这种反抗是无奈之举,源于正当诉求被忽视、权益受损时缺乏合理解决途径,同时反映出权力部门应重视民众声音、坚守法律底线。

“毛驴”与“大巴”的隐喻含义

在济南市公安局的表述里,“毛驴”隐喻着这两天愤怒刷屏的普通人,他们有着朴素的正义感和愤怒情绪;“大巴”则隐喻着代表权力或强势一方的机构、体系。这种隐喻是一种不恰当且带有羞辱性的表达,它忽视了普通人的合理诉求和情感,将他们的愤怒简单地贬低为无理取闹。

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看,他们之所以愤怒,是因为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在寻求公正解决的过程中遭遇了困难或阻碍。例如在于欢案中,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正在受到十多名不法人员的不法侵害,他们报警求助,但在警方出警后情况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种无奈和愤怒促使他们以激烈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就像“毛驴怼向大巴”一样,是一种在绝境中的挣扎。

普通人在权益受损时的无奈反抗

于欢案中的反抗背景: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口头约定月息10%,属于高利贷。赵荣荣纠集十余人到于欢的公司催债,晚上杜志浩等人酒足饭饱后来到苏银霞和于欢所在的接待室,对苏银霞和于欢进行侮辱、辱骂、殴打等不法侵害。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格尊严被严重践踏。

反抗行为的合理性: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欢挥刀制止不法侵害,是在其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正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做出的本能反应,从法律角度和情理角度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种观点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反抗的无奈性:于欢及其家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首先选择了报警这一合法的解决途径,但警方出警后的处理方式并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于欢只能采取挥刀反抗的方式,这是一种无奈之举。如果警方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制止不法侵害,于欢或许就不会走上这条极端的路。

权力部门应重视民众声音、坚守法律底线

警方在案件中的表现引发质疑:从判决书中的内容来看,处警民警朱秀明和徐宗印写了情况说明,但判决书里没有引述其中的内容,警察执法记录仪里的视频也看不到。监控显示当晚22时13分警车来到,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部分人员送民警出来,有人回去。又过了4分钟,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讨债一方受伤的、没受伤的陆续跑出接待室,乘三辆车离去。“送”这个词表明民警与杜志浩的同伙之间可能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引发了人们对警方是否渎职的质疑。杜志浩同伙的证言也显示,警方在出警时只是口头警告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要好好说,但对于欢及其母亲被拦住不让出去的情况并未采取有效措施。

权力部门应重视民众声音:普通人在面对不公时,往往会通过网络等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愤怒,形成舆论压力。权力部门应该重视这些声音,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深入调查事实真相,依法公正处理。如果权力部门对民众的声音置若罔闻,继续忽视民众的合理诉求,那么类似的“怼向大巴”事件可能会不断发生,社会矛盾也会进一步激化。

坚守法律底线的重要性: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权力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守法律底线。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不法行为弄脏的不过是水流,而不公判决则将水源污染了。在于欢案中,如果法院的判决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引发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因此,权力部门应该以于欢案为契机,反思自身的工作,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处理。

除了怼向大巴,我们这些愤怒的毛驴,别无选择

除了怼向大巴,我们这些愤怒的毛驴,别无选择

除了怼向大巴,我们这些愤怒的毛驴,别无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