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连九族(刑罚制度)

株连九族(刑罚制度)

株连九族是中国古代针对谋反等重罪实行的亲属连坐刑罚制度,最早见于《尚书》记载,夏启、商汤时期即有“罪人以族”的表述,至清末1905年法律改革后废除 。旧律规定犯谋反大逆罪者连坐十六岁以上父、子、孙处以死刑(明清扩大至伯叔等亲属),其他家属流放或为奴;谋叛、杀一家三人等罪仅处决本人,亲属不处死 。

该制度以一人犯罪牵连家族成员为核心,春秋时期秦国首次将“夷三族”纳入法典,隋炀帝时期杨玄感谋反案首次出现“诛九族”记载。适用范围随朝代调整:秦汉实施夷三族,隋《开皇律》限定死刑为父子兄弟,唐《唐律》仅谋反罪父子连坐 。明代《大明律》扩大至祖父、兄弟及叔伯等亲属,典型案例如胡惟庸案和蓝玉案;明成祖朱棣对方孝孺案创诛十族特例,牵连门生故旧873人 。清代沿用明制,康雍乾三朝文字狱案件达七八十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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