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加班!北京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严查加班!北京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开展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集中排查整治,严查超时加班问题,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并明确加班认定标准及特殊情形排除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制定工时、休息休假内部规章制度情况。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情况及协商情况。

用人单位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情况。

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企业可制定绩效考核任务,员工主动加班完成未完成任务时无需支付加班费。

企业可设置合法加班审批流程,评估后确定是否需要加班。

强制安排加班,职工可拒绝。

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无效。

加班未审批也可认定加班。

包薪制无法避免支付加班费。

未经协商一致增加工作量,员工可拒绝。

加班不能简单以规定工作时间外作为认定标准,还需以特定工作内容作支持。

出差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一般排除在加班之外,但押钞员等特殊情况除外。

加班与值班工作性质不同,待遇有区别。加班工资有法定标准,值班报酬是协商的。

认定值班与加班需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岗位上工作,是否有具体生产、经营任务,以及值班期间是否可以休息。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劳动关系终结但综合计时周期尚未结束的,可参照综合计算计时的工作时间确定加班;尚未终结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加班。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加班费。

计件定额应合理制定,劳动定额不合理且员工完成定额后被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非经用人单位安排,超过标准工时制或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工作的,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无支付加班费义务。

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