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万转让费不一定会打水漂,若能证明转让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可撤销合同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在此案例中深圳中院判令转让方退还剩余转让款31万元并支付利息。具体分析如下:
深圳中院判令转让方退还剩余转让款31万元并支付利息。因为转让方已支付12万元补偿,43万减去12万即为31万。
如有证据证明转让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对订立合同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如房屋将被拆除整改等,则构成欺诈,合同相对方有权撤销合同,要求返还已付款项。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