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定物业公司全责,需赔偿朱某某夫妇81.6万余元。
具体判决依据及分析如下:
高空坠落玻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归物业公司管理二审法院依职权调查确认,坠落的玻璃位于15楼、14楼业主卧室外的“固定扇”区域。该玻璃因不能打开,功能上替代了外墙的分隔空间、荷载、挡风、隔音、隔热、保温、防火、防水等作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共有部分的管理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因此物业公司对该区域负有直接管理义务。
物业公司未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已知风险未采取预防措施:物业公司自2016年接手管理时,即应知晓该建筑外墙全部由玻璃构成,且涉案玻璃通过结构密封胶固定,与砖墙或混凝土外墙相比更易因密封胶老化导致脱落。建筑物于2009年竣工,至案发时已使用9年,长期暴露于自然环境中,老化风险显著增加。
未制定科学管理方案: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针对玻璃外墙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物业管理方案,包括定期检查、养护维修等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公司对共有部分负有“定期检查、维修养护”的法定义务,而本案中物业公司显然未履行该义务。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未通过合理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安装防护设施或提前更换老化玻璃)防范高空坠物风险,导致悲剧发生,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因果关系与责任认定玻璃坠落直接导致幼童死亡及朱某某受伤,物业公司管理失职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的理由物业公司上诉主张自身无责,但二审法院通过调查确认其管理责任及未履职事实,且物业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维持原判。
总结:法院二审从玻璃属性归属、物业公司管理义务、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四方面综合判定,物业公司因未履行对共有部分的法定管理职责,导致高空坠物悲剧,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严格要求,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