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多万的房子被外甥卖30万?这位舅舅把外甥告上了法庭......

外甥低价售房,舅舅起诉获赔

在福建厦门,曾阿伯因事务繁忙且年事已高,决定委托自己的外甥华仔(化名)代他出售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的房产。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公证,华仔出于亲情和信任接受了这一委托。然而,2016年6月,华仔却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这一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引发了舅舅曾阿伯的不满。

一、事件背景

曾阿伯考虑到自己年龄大、精力不济,且对房产市场的了解有限,因此选择信任自己的外甥华仔来代为处理房产出售事宜。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然而,华仔在处理这一事务时,却以远低于市场价的30万元将房产出售,这一行为显然违背了曾阿伯的初衷和期望。

二、甥舅对簿公堂

面对外甥的低价售房行为,曾阿伯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华仔未尽到代理人应尽的妥善尽职义务,导致自己的房产被“贱卖”,要求华仔赔偿低价出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而华仔则辩称自己无偿履行代理职责,已经尽职妥善地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了代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房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经估价,该房产在2016年年中的评估总价约为100余万元,与华仔出售的30万元价格相差甚远。法院认为,华仔作为受托人,在受曾阿伯委托出售房产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华仔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显然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此,法院认定华仔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曾阿伯的损失。

根据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价格,法院最终判决华仔应向曾阿伯赔偿损失70余万元。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曾阿伯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此案中,虽然华仔是无偿履行代理职责,但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曾阿伯的损失,因此曾阿伯有权请求华仔赔偿损失。法院的判决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代理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100多万的房子被外甥卖30万?这位舅舅把外甥告上了法庭......

综上所述,曾阿伯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了广大市民在委托他人处理事务时要谨慎选择代理人,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同时,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时也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