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20种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如下:

拒不戴口罩:
公共场所拒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佩戴口罩,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其次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高风险地区拒戴口罩:同上,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出入小区、超市等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身份登记: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封控、封闭小区居民擅自外出、聚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行程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健康码黄码、红码人员不按规定隔离或居家监测:承担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期间参加聚集活动: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其次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隐瞒病情、行程或密切接触史: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消毒工作: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具有发热等症状人员未到发热门诊就医:未明确具体处罚条款,但可能涉及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承担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若乱扔医疗防护用品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冲卡或拒不配合卡点检查: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违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从重处罚。
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身体健康者持伪造证明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多次伪造或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伪造证明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行政机关处罚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